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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 报!】吕梁交口县检察护企再添新绩,典型案例彰显检察力量
2025-01-09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孙锁贵  曹译天  冯芝埔)近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第二批“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暨“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工作典型案例,交口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魏某某挪用特定款物案成功入选。这是交口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职责,护航企业发展的又一成功典范!案件办理中,交口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立足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大局服务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能动履职,多次实地走访、调研,了解案情背后的矛盾,积极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始终把化解矛盾贯穿检察履职的全过程,助力企业解决一系列实际问题,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真正实现了“检察护企”的目标价值追求。这一典型案例的成功办理,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担当作为及护航企业发展的坚定决心,展现了检察官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更彰显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下一步,交口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秉持“法治是最后的营商环境“理念,不断加强检察护企工作,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在未来的工作中再创佳绩!

  魏某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延伸检察服务,强化部门联动,保主体、保产业、惠民生。

  (办案单位: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挪用特定款物自行补侦  部门联动  多赢共赢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8月,交口县三个贫困村村委的扶贫结对包村领导依照交口县委办、政府办相关文件精神,以“资金入股+资产收益”模式,与山西某煤业公司联系帮扶三个村的集体经济。2017年11月30日,山西某煤业公司向交口县某镇农经中心打款100万元。2018年1月1日,三个村在某镇政府的指导下将100万元投入某菇业公司并签订了《某菇业公司带动贫困户入股分红协议》,按照约定,该100万元资金只能用于该入股项目的建设、发展和农户就业、技术服务。2018年2月1日,100万元资金到账,2月5日,某菇业公司负责人魏某某即决定将其中的10万元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并将其中1.6万元用于发放本人之前的工资。2024年3月27日,魏某某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日将10万元主动退还至交口县某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公户内。审查起诉阶段,魏某某主动联系相关镇政府将某菇业公司固定资产评估作价100万元,将其中75%的股份确权至三个村委。2024年9月19日,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认为魏某某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但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自行补充侦查,确定犯罪数额。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时认定,本案涉案数额为魏某某在2018年2月发放工人工资挪用的11万元及打入本人账户的10万元共计21万元。审查起诉阶段,魏某某辩解香菇业必须于前一年10月份左右开始制作菌棒,然后进行养菌,第二年才能正常生产,为了完成脱贫攻坚任务,魏某某在2017年7-8月得知某镇政府让其带动脱贫时,提前赊欠材料,组织工人制作菌棒,该部分工资就是头年12月制作菌棒、养菌的工人工资,打入其账户中的10万元有8.4万元用于购买材料,并提供了相关印证凭证。检察机关为查明事实,先后多次前往某菇业公司驻地、相关政府部门向有关监管人员、工人核实情况,审查后认定11万元工资及上述材料款均属于生产过程中的合理开支,不应认定为魏某某挪用的数额,用于发放帮扶工作之前的本人1.6万元工资应当认定为其挪用的数额。

(二)延伸检察服务,持续助力发展。本案虽系小微案件,但不仅关系到脱贫攻坚大政方针的落实,也关系贫困村民增收和企业资产能否充分利用盘活的问题,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办案期间,检察机关与相关政府部门一同前往某菇业公司驻地和三个贫困村实地调研,发现某菇业公司虽然已经注销,但香菇生产链完整、设施完备、场地较大; 三个贫困村没有支柱产业,驻地许多老百姓先前已经在该公司带动下掌握了香菇种植技术,少许已成立香菇合作社进行规模化生产; 魏某某并无其它资产弥补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 某菇业公司还欠驻地村委占地费、人工费等,矛盾并未化解。

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与当地镇政府多次研究,一方面敦促魏某某配合镇政府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偿还几年来所欠租地费等,另一方面与三村委磋商,研究如何盘活公司原有资产进行再利用,经过多方努力,积极推进,公司资产经评估价值100万元,与三村达成一致协议,75%确权至三村委。

资产确权后,检察机关与某镇政府着眼于某菇业公司原资产能够再生产、再利用、再增收的思路,推动将其入股其它公司或加入当地香菇合作社就地盘活。经过多方沟通,该公司与驻地一家香菇合作社达成协议,该合作社利用某菇业公司场地设施,每年给三村委分红数万元。至此,某菇业公司已全部履行合同;三村委与该公司的矛盾全面化解;该公司资产“死而获生”,注入了新的活力,为贫困的三村增加了固定收入,改善了民生,实现了产业扶贫资金的价值。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深入研判,一体落实实体、程序、效果的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共治,把化解矛盾的要求贯穿检察履职的全过程。对于可能“复活”的企业主体,全力保主体、保产业、惠民生,助力企业重启、贫困村民增收、产业扶贫资金保值增值,真正实现“检察护企”的目标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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