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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
2025-03-03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还记得这个上线声音吗?“咳嗽”是加好友,“滴滴”是来消息,“敲门”是上线,唤醒多少人的回忆……近日,长治市屯留区检察院成功打击了一个利用网络大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黑色利益链与一个为黑灰产建群推广担保的犯罪团伙,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脑程序非法获取大量QQ号码,并在QQ群组中发布广告予以出售,本以为动动手指就能赚钱,操作简单还清闲,看似“商机无限”,实则是游走在违法犯罪的边缘。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典型案例。

  1、大量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多人获刑

  “出售各种QQ号码,情侣号码,极品QQ号码……”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间,吴某某通过电脑程序非法获取大量QQ号码,并在QQ群组中发布广告予以出售。林某某通过上述广告联系到吴某某,吴某某向林某某出售QQ账号共计6万条,实名认证率为91%,非法获利折合人民币500万余元。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间,林某某将购买的QQ号码转化为包含姓名、电话、地址等内容的信息,在某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以招揽买家,其中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5000余条。通过林某某发布的广告,邵某某向林某某购买包含手机号码、性别的公民个人信息8万余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7500元;王某某向林某某购买包含手机号码、QQ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28万余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3万元;李某某向林某某购买具有贷款需求的公民个人信息5万余条。

  2023年10月27日、2024年1月22日,长治市屯留区检察院先后以林某某、吴某某、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2024年1月15日、3月8日,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先后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5万元;判处吴某某、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至505万元不等。后林某某提出上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明,2021年开始,梁某某雇佣牟某某在该网络社交平台上建立“黄站长”聊天群组,该群组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等非法交易进行推广并提供担保,非法交易金额折合人民币2500万余元,已全部追缴。

  2024年3月,屯留区检察院以梁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提起公诉。屯留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因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从犯,长治市屯留区检察院对牟某某相对不起诉。

  2、上溯源头遏制犯罪蔓延趋势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应当加强引导取证,实现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泄露信息的源头人员,依法予以追诉。”承办检察官说。随着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犯罪手法更加隐蔽、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侦查取证难度极大。对此,屯留区检察院牢固树立全链条打击理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聚焦重点领域、新型手段、特殊对象,一旦发现可能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线索,应当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确定侦查方向,引导侦查机关固定收集证据,确定信息来源、去向,深挖上下游犯罪,确保案件质量和打击效果。

  在办理案件时,屯留区检察院准确认定犯罪对象,把握“合理利用”的范围,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仔细分析梳理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犯罪层级、主观恶性、退赃退赔等情节,准确认定其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犯罪的核心、关键人员,犯罪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从严惩治;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进行从宽处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不仅如此,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时,屯留区检察院还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营造人人安心的网络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积极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社会现实,积极提升办案质效,不断加强对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精准打击;同时,他们更加关注犯罪行为背后的行业治理漏洞,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促进网络平台、相关行业完善内部管控,持续推动源头治理,助力在全社会营造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良好环境。

  3、下追买家筑牢网络保护“安全堤”

  近年来,屯留区检察院紧紧围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三大犯罪环节,开展上溯源头、下追买家的全链条打击,坚决遏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蔓延趋势。

  特别是办理该案时,屯留区检察院通过调查案卷发现,公安机关最初仅以林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立案侦查。批准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发现林某某有多个下游买家,且其发布犯罪信息的“黄站长”群组,存在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等非法交易进行推广和提供担保的行为,均涉嫌犯罪,遂向公安机关提出追诉漏犯的继续侦查意见,确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公安机关经继续侦查,将下游买家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以及“黄站长”的建立者梁某某和维护者牟某某共计4名漏犯移送起诉。

  同时,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适时介入侦查,参与案件讨论,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以下工作,及时锁定关键证据,及时对涉案的QQ号码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公安机关就可恢复的6万条QQ号码向腾讯公司进行核实,证明涉案QQ号码实名认证达到91%以上;并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所有犯罪嫌疑人在网络平台的名称、交易信息、支付账户等信息,形成证据闭环;针对涉案信息数量巨大、无法逐条核实的情况,引导公安机关对每个文本随机抽样,再使用权威数据库对样本同一性进行比对,最终确定涉案信息的真实性。在审查起诉期间,牟某某提出其实际出生日期为2004年3月15日,犯罪时只有17岁。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前往其出生地,调取相关书证,走访村委及附近邻居,最终认定牟某某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

  随后,屯留区检察院采取分层分类处理的方式,根据涉案人员在犯罪链条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主观恶性、违法所得数额等,对在案人员进行区分处理。在本案中,林某某专门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核心、关键人员;吴某某为林某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的基础,两者均要依法从严惩处。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或继续销售赚取差价,或自用牟利,情节相对较轻、获利较少,可根据买卖公民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退赃等情况,依法从宽处理。梁某某建立群组、牟某某进行日常维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提供推广、担保,且两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牟某某参与犯罪时间较短,仅两个月,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机关对牟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于其他被告人提出与其罪行相适应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对梁某某、牟某某开展帮教,并联系其所在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目前牟某某已重返校园。

  案件办结后,屯留区检察院还联系腾讯公司,专门就本案进行了座谈研讨,通报案件情况,针对犯罪手法,分析研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护,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该技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借鉴腾讯公司在网络安全方面的工作做法,积累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工作经验。同时,他们还与腾讯公司达成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共同维护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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