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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药怎么成了“有毒食品”?——席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05-27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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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艳 长治潞州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大家好,今天由我来跟大家分享一起关于卖减肥药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本案在2023年被省院评为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涉嫌销售减肥产品的本案被告人席某某,作为一个全职妈妈,她平时主要就是在家带孩子。2017年,席某某在刷短视频的时候,看到有人在直播卖减肥产品,主播口若悬河,滔滔不绝,把减肥产品吹成了神药,底下评论也在积极互动。本案的席某某,看了之后也十分心动,她觉得这种做专营减肥产品的微商很适合她,于是联系后成为对方的下级代理,开始从上线的手里购进一种号称有减肥功效的“尊瘦纯中药减肥胶囊”以及一种粉色的三无产品,叫作“粉色果片”。然后席某某就通过网络平台开始对外宣传销售减肥产品。

  席某某是如何宣传的?首先是朋友圈,大家可能在朋友圈里都见过这种减肥产品广告,主要以照片和对话截图的方式,比如“谁谁谁2个月减重27斤,谁谁谁又成功减脂28斤”“效果太明显了,老腊肉变小鲜肉了”“吃饭照样瘦”以及减肥前后的对比照片等等,吹得天花乱坠。这些照片和对话框截图有真有假,一般人无从分辨,所以相信的人、购买的人都很多。除了朋友圈,席某某还在短视频平台进行宣传。

  事实证明,席某某的这些销售手段是非常有效的,从2017年6月至2021年1月的三年多时间里,销售金额达到了31万多元。

  那么问题来了,这些减肥产品真这么神吗?一名消费者通过微信,从席某某处购买了20颗减肥产品,吃了以后就出现恶心、呕吐、头晕等症状,通过微信向席某某询问时,席某某仍然告诉她这属于正常情况,让消费者继续服用。之后消费者还是觉得身体不适,选择了报警,于是本案案发。

  案发后,经过鉴定,席某某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有抑制食欲的功能,吃了它就不想吃饭了,所以能起到一定瘦身作用,但是它同时会大大增加心血管风险,引起各种副作用,对身体是十分有害的。

  检察官履职

  首先,关于本案的定性。该院受理本案的时候,侦查机关是以销售假药罪移送审查起诉的,但是我们知道还有一个很接近的罪名叫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那么本案涉及到的减肥产品是药品还是保健食品呢?虽然生活中总是习惯性地把减肥产品称为减肥药,但是经审查认为,西布曲明属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禁止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本案涉案减肥产品的包装上也没有药品相关标识。结合被告人供述,其主观上知晓自己销售的是减肥保健品而非药品,购买减肥产品的群体主要是“爱美人士”而非疾病患者,咱们经过参考类案的定性,综合全案的事实证据,认定涉案物品为保健食品,最终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席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也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有罪判决。

  第二、关于本案的犯罪数额。经过审查,我们发现席某某有大量的交易记录、发货信息,其销售数额要远远大于侦查机关认定的数额。于是承办人两次书面、多次口头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同时自行补充调查了席某某的销售渠道、产品消费群体等证据材料,之后依据席某某的电子交易信息,针对交易金额、支付凭证、发货记录等与席某某进行逐笔核对,核减掉部分正常钱款往来后,认定席某某的销售数额为31.54万元。席某某对检察机关查证的销售数额予以认可,并自愿认罪认罚。

  第三、本案席某某通过网络销售减肥产品,时间长、地域广、销量大,不仅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还造成了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于是承办人及时将公益诉讼线索移交至我院第五检察部,第五检察部检察官进行了严谨、细致的审查后,认为席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席某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对其判处315万余元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院对我们的建议全部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

  首先,就是要强化涉案物品性质判断审查,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准确适用法律。

  其次,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将自行补充调查与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结合起来,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最后,对于这类和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案件,我们在审查过程中不但要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严厉打击犯罪。同时,要依法能动履职,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及时移送办案中发现的相关线索,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简单概括来说就是:定性要准确,数额要厘清,部门协作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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