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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汾阳法院异地执结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
2025-06-14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孙锁贵  张利康)近日,吕梁汾阳法院执行干警依法成功提取被执行人任某某在成都某服饰公司的收益。在拓宽执行渠道,依法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举措上又实现了一个新的探索。

  案件回顾:线索突破僵局

  2024年,张某某因合伙合同纠纷,将任某某诉至汾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任某某应向张某某支付328713元。因任某某未按期履行,2024年8月5日,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查询发现任某某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

  “法官,任某某和成都某服饰公司有合作经营。”关键时刻,申请人张某某提供的一条线索让案件有了新的转机。

  “任某某在该公司会不会还有分红或者预期利益?”产生了这个想法后,执行干警扩大了财产的调查范围,发现被执行人任某某在该公司有预期收益,届时可付清全部执行款项。

  执行攻坚:跨省联动解难题

  然而,异地执行此类财产存在能否执行、如何执行等新考验。执行干警首先向成都某服饰公司负责人详细核实任某某分红金额,确认后即向该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分红收入。

  2024年9月,执行干警抵达该公司。面对公司“无协助先例”的顾虑,执行干警现场普法,耐心讲解执行的法律依据,明确分红收益属被执行人财产范畴,告知该公司负责人协助法院执行是法律赋予的义务,也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经情理法多角度沟通,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会积极协助法院工作。

  截至2025年5月19日,申请人张某某分3次陆续领到全部执行案款,至此,这起耗时近一年的合伙合同纠纷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于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以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破解执行难,需要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协助配合。法院依法作出的协助执行文书,应受到尊重并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如果协助执行义务人不履行协助义务造成相应财产损失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拒不配合,可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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