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邓海明)在司法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追求公平正义的征程,而检察官则是这场征程中坚定的行者。
他们遵循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用亲历性审查为每一个案件精准把脉,实现审查案件从“在案”证据向“全案”证据转变,更好的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

2024年6月4日,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路村派出所接到了一个报警电话,打破了路村乡马战村的平静。报警人是村民崔某某,她焦急地称自己位于村西承包地中的玉米青苗被人铲除了,面积大约有一亩。这可不是一件小事,派出所迅速展开调查,没想到,这一查竟然牵出了更大的风波,原来,路村乡王村村民张某英不仅铲除了崔某某的玉米青苗,还同时铲除了张某峰1.03亩、张某民2亩的玉米青苗。经鉴定,财产损失达到了10697元。张某英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24年11月14日,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张某英到案后,却有着自己的一番说法,她坚持认为,自己所铲除的玉米青苗所在的耕地是她弟弟生前所有。她认为马战村委在未经其姐妹同意的情形下,将弟弟的耕地转包给张某民、张某峰兄弟是不合法的。她还说,自己曾多次向村委及乡镇政府反映这个问题,却一直没得到明确的答复。张某英年龄大,表述不清,案卷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她的这些说法,承办检察官犯了难。
更让检察官疑惑的是,2024年夏季当地降雨量稀少,部分乡镇的农作物大多都因为干旱没有收成,区政府还对受损农户进行了统计并发放了补偿金,而张某英所破坏玉米青苗的村庄正好也在补偿范围内。而侦查机关的价格鉴定,却还是依据本区2022年、2023年的正常收成及市场价格作参考,这显然不符合客观实际。为了查明案情,承办检察官决定去实地调查,她们走访了当地村民,因是亲属间的纠纷,村民大多不愿意作证,但从他们们支支吾吾的话语中,检察官证实了张某英与张某民、张某峰之间确有亲属关系,而且多次因耕地及房屋纠纷发生争执。
在当地村委,检察官看到一份2015年7月24日的协议书,写着:“张某明(张某英弟弟)无儿无女,去世无人安葬。经村委、张某明姐姐(张某英)、外甥、侄儿协商,由侄子张某民和张某峰出资安葬,张某明生前窑洞、土地由张某民、张某峰继承”。该协议上还有张某英本人的签名,据检察官调查了解张某英不识字也不会书写,那协议上的名字到底是谁写的呢?村干部也很无奈,他们也说不清楚这个情节,但必须要把它核实清楚。
因此,检察官认为本案事实及证据方面都存在很多未核实的情形,关系到罪与非罪,需要对所涉被毁玉米青苗重新进行价格鉴定,同时需要核实耕地所有权。在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结合实际对所毁玉米青苗重新进行了价格认证,结果不足5000元,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屯留区检察院及时监督公安机关进行撤案,并建议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在这起案件中,承办检察官以实际行动深刻诠释了亲历性审查的重要性。他们不满足于书面审查,而是主动走出办公室,深入案件一线,亲自调查取证、直面当事人,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通过高质效的办案实践,检察官不仅提升了自身的业务能力,更推动了检察办案的规范化水平,深化了对“三个善于”的理解与运用,切实增强了法律监督的刚性与韧性。因为他们深知,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内心确信与客观真实的有机统一,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
今年以来,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察微析疑,在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办案质效方面狠下功夫,始终秉承“小案不小办,小事不小看”的理念,从源头排查化解矛盾风险,不怕山高路远,带案出“诊”,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