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秦琴)春节期间,为保障全市人民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长治市公安机关聚焦烟花爆竹安全管控,持续开展集中破案攻坚行动,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全力消除安全隐患。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一: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严惩不贷!
2026年2月16日,黎城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张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涉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经查,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省购入100余箱烟花爆竹,运回住所储存并准备销售。目前,张某某已被黎城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二:仓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当场查获!
2026年2月21日,上党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宋某某在韩店街道新建南路某超市旁仓库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当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10余箱。目前,宋某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涉案烟花爆竹被收缴,违法所得被追缴。
案例三:沿街兜售烟花爆竹,当场被抓!
2026年2月17日21时许,黎城县公安局民警在古城小吃步行街巡逻时,发现有人沿街兜售烟花爆竹。经检查,当场在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内查获大量非法烟花爆竹。王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活动。目前,王某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涉案烟花爆竹被没收。
案例四:禁放区违规燃放,罚!
2026年2月15日16时许,壶关县公安局民警在出警途中发现,陈某某在大峡谷镇杨家池村祭祖上坟时,在禁止燃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目前,陈某某已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禁放区域燃放烟花,严查!
2026年2月16日22时,潞州公安分局民警在府后东街与经九路交叉路口附近巡逻时,发现李某某在禁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目前,李某某已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居民区非法储存百余箱,警方紧急“拆弹”!
2026年2月24日,沁源县公安局灵空山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辖区一居民房内查获大量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该处位置隐蔽,紧邻居民聚居区,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民警迅速控制违法行为人,当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百余箱。经查,当事人无任何合法经营、储存资质。目前,涉案烟花爆竹已被依法扣押并安全转运,违法行为人于2月26日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持续严管严控守护节日平安
下一步,长治市公安机关将持续保持“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高压态势,紧盯重点区域与关键环节,加密巡查频次、强化排查力度,纵深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同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发动全社会共同抵制非法烟花爆竹,全力营造安全、有序、祥和的社会环境。
长治公安提醒您:未经许可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均属违法行为。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购买、不燃放非法烟花爆竹,主动抵制和举报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安全、有序、和谐的节日环境。
相关法律链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节日氛围!如发现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10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