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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公安局关于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信息采集的便民通告
2026-03-17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常佳)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规范无人机飞行活动,维护低空安全,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3月17日,太原市公安局就开展全市无人机信息采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登记采集范围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种类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分类标准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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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采集方式

  无人机所有者请使用手机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按提示要求如实、完整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公安机关对采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仅用于公共安全管理。

  登记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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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行安全规范

  一、起飞前需查询适飞或管制空域情况,可登录UOM官网进行空域查询,网址为:https://uom.caac.gov.cn。

  二、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1.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2.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3.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4.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5.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6.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7.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8.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飞行申请:在管制空域飞行,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三、适飞空域:由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发布的适飞空域内(见下图),微型无人机在真高50米以下,轻型、小型无人机在真高120米以下无需提交飞行活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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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重大活动期间临时管制空域,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告要求提前申报或暂停飞行。

  法律责任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对违规飞行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请广大无人机所有者及从业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安全规范飞行,共同维护空中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对拟飞地是否为管制空域或适飞空域情况不明的,请提前到拟飞地公安派出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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