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秦琴)账户私借藏祸根,贪小失大悔难追,莫因小利陷囹圄,护好卡证保自身。只要将银行卡、手机卡“借”给别人,躺着就能赚大钱,这样的噱头诱惑到了你没?
等等,先别行动!这等“好事儿”不简单,倘若你真的这样做,极有可能成为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
近日,长治武乡县公安局韩北派出所快速查处一起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案件,及时斩断了一条为诈骗活动“洗白”资金的链条。

案例回顾
3月31日,韩北派出所接到县公安局反诈中心推送的一条涉诈线索:辖区阳灿煤矿职工张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交易异常,疑似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转。接到线索后,我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
民警迅速核实张某某的身份信息,并依法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在派出所办案区内,面对民警的询问,张某某起初略显慌张,但在确凿的线索面前,很快便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经查,2026年3月22日,张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将其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及配套信息提供给了别人“使用”。张某某称,对方当时许诺会给他一些“好处费”,他心存侥幸,觉得“只是用一下,又不是自己去骗人,应该没什么大事”,便将银行卡出借。
“我当时就是被那点小利益冲昏了头脑,也抱有侥幸心理,觉得不会被发现……”在询问室里,张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连称自己“不懂法,又贪图小便宜,结果栽了跟头”。
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等待张某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