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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发布执行案件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典型案例
2026-05-20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前言: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环节。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以及《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切实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现筛选出一批执行案件实质化解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本批典型案例共8件,涵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多种纠纷类型,集中体现了全省三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强化实质解纷理念,积极探索协调执行、府院联动、执行督促、交叉执行、前置化解等创新举措,有效破解资产处置难、关联案件分散、连环诉讼交织、信访积案久拖不决等执行难题,充分体现了执行工作从“单一强制执行”向“多元实质解纷”的转型升级,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参考经验。

  目录

  案例一:某建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协同执行+府院联动执结总标的3亿元26案

  案例二:某水务公司与某环保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审执联动+执行和解破局亿元纠纷连环诉讼

  案例三:某集团公司与某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执前督促高效兑现府院联动源头解纷

  案例四:某建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系列案——前端化解系列异议促167案实质解纷

  案例五:某置业公司与某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系列案——前置审查关联纠纷促20案一揽子化解

  案例六:杨某某与吴某某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三级法院联动实质化解当事人“积怨”

  案例七:程某某与某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交叉执行破除瓶颈实质化解信访积案

  案例八:刘某某与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多措并举查线索拒执震慑促履行

  案例一  某建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协同执行+府院联动执结总标的3亿元26案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商丘中院判令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等约2亿元,某建设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执行中,商丘中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某中央广场项目4处核心资产。经核查,被执行人因案涉项目另涉25起执行案件,分散由多家法院执行,合计标的约1亿元。案涉资产虽由某建设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均被其他单位首先查封,处置权分散导致优先受偿权难以实现。同时,某中央广场项目系商丘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作为商丘市核心商业商务中心,直接关乎城市重要规划落地。因关联企业经营出现风险,当地管委会正推进资产收购以盘活项目,但申请执行人因担心债权实现存在法律风险,各方协商陷入僵局。

  为破解执行困局,化解矛盾纠纷,商丘中院立足发展大局,同步推进协同执行与府院联动。一方面主动对接当地管委会,确立“以政府收购为纽带”的和解思路;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牵头法院作用,通过执行指挥中心统筹关联案件执行法院,建立协同执行机制,统一处置方向与推进节奏。针对资产处置权分散问题,商丘中院逐一沟通协调,成功促成3家首封法院将处置权移送商丘中院,实现核心资产统一处置;针对轮候查封冲突问题,联动各法院同步核查信息、办理解封手续,破除处置梗阻;针对关联案件化解难题,指导各法院参照和解框架同步起草协议、集中签署,实现批量化解。商丘中院联合管委会制定“收购—过户—贷款—偿债”全流程方案,多次组织协调疏导双方分歧,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和解,案涉资产过户至政府平台公司后由其代为偿债。协议签订当日,商丘中院立即办理解封手续,冻结对应债权保障资金安全,并联动各法院同步落实相关措施,确保“一案和解、多案落地”。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政府平台公司分两批足额支付全部款项,26起案件全部履行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积极探索协同执行工作模式、强化府院联动、实现实质性解纷的典型案例。针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关联案件分散、债务纠纷交织、资产处置困难等实际问题,商丘中院充分发挥牵头法院统筹作用,协同多家执行法院整合司法力量,依托府院联动凝聚工作合力,协调化解矛盾纠纷,依法促成政府平台公司收购案涉资产,推动总标的约3亿元的26起关联案件全部和解履行到位。既高效兑现债权人合法权益,帮助被执行人化解债务危机,又切实保障了城市核心区重点项目顺利推进。

  (商丘中院提供)

  案例二  某水务公司与某环保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审执联动+执行和解破局亿元纠纷连环诉讼

  【基本案情】

  某水务公司与某环保公司等因污水处理项目产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生效判决判令某环保公司支付某水务公司1.22亿余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某水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却因衍生纠纷、连环诉讼陷入僵局。

  被执行人某环保公司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另行起诉索赔,并申请保全案涉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某水务公司通过执行程序从次债务人某集团尼龙公司处取得81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后,另行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次债务人某集团尼龙公司对强制执行商业承兑汇票提出执行异议,并提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执行审查案、质量索赔案、票据承兑案、保全损害责任案四案并行,法律关系交织、程序相互掣肘,三方企业长期拉锯,严重影响正常经营。

  面对复杂局面,三级法院协同构建执行破局、审执联动、一揽子化解工作机制。经全面梳理案情,所有衍生纠纷均源于同一基础合同关系,各方争议本质是利益平衡问题,具备统筹化解条件。平顶山中院执行局成立专项化解专班,多次深入企业走访,倾听各方诉求:某水务公司急需回款纾困,某环保公司顾虑质量责任,某集团尼龙公司希望厘清责任边界。秉持依法执行、善意文明、互利共赢原则,执行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消除对立情绪,引导企业认识到,唯有和解才能实现多方共赢。经多轮磋商,各方凝聚共识,最终达成全方位和解:某环保公司一次性支付某水务公司1亿元,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某水务公司放弃部分违约金,并退还某集团尼龙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所有关联案件一并撤诉或调解,执行案件依法执结。亿元标的、连环纠纷,一次性彻底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审执联动、终局解纷的典型案例。

  一是审执联动探索实质解纷模式。该案中,三级法院审执部门充分发挥协同配合,坚持穿透式审查、全链条解决原则,打破审执割裂、案件孤立壁垒,在多起案件中找准纠纷根源及利益平衡点,充分发挥执行和解破局优势,构建执行牵头、审执联动、一揽子化解机制,为衍生纠纷多、关联诉讼交织的系列案件提供实质解纷思路,实现一案执结、多案化解、各方满意、企业纾困。

  二是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发挥企业之间对话、协商处理争议的积极主动性。相比刚性执行手段,企业间积极和解协商,是化解执行僵局、实现多方共赢的关键路径,能够从根源上消弭矛盾升级隐患,减少司法成本和商业风险。该案中,三家企业通过协商和解,既化解了既有纠纷,又共同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体现了企业间的互谅互让与契约精神。

  (省法院、平顶山中院提供)

  案例三  某集团公司与某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执前督促高效兑现府院联动源头解纷

  【基本案情】

  某集团公司与某管理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请仲裁,双方最终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并由仲裁机构出具仲裁调解书。因某管理所未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某集团公司于2026年3月5日向濮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涉及执行标的110余万元。濮阳中院收到申请后,依据立审执协调机制要求,将该案移交执行部门启动执前督促程序。

  濮阳中院调查后发现,某管理所系某管委会下属单位,自身不具备履行能力,需向某管委会申请拨款方能履行本案义务。为及时化解纠纷,濮阳中院主动与某管委会沟通协调,向管委会负责人阐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重要性,以及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影响。经过多次协调沟通,某管理所在某管委会的支持下,向某集团公司全额付清执行款110余万元,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的核心在于依法、高效兑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执前督促工作,通过执前督促程序将矛盾纠纷化解于执行立案之前,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充分体现了“抓前端、治未病”的司法理念。特别是对于涉及行政事业单位的执行案件,需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凝聚纠纷化解合力,推动纠纷源头治理。本案通过高效化解涉企纠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为企业发展营造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

  (濮阳中院提供)

  案例四  某建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系列案

  ——前端化解系列异议促167案实质解纷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及某项目工程款1500万元,某建设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桐柏县法院依法查封了该项目的新建房屋;执行中,查封了待后续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某置业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以及购房人、拆迁安置户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167件。桐柏县法院立即启动问题楼盘府院联动机制,分析大量案件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重大风险,及时向县委政法委汇报,与化解办、住建、自然资源、信访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县级工作专班。法院内部成立该项目执行案件办理专班,分别负责该楼盘案外人异议的电话联络及现场咨询、群众接待、材料收取;信访部门引导当事人推选出诉讼代表并进行释法说理,在法律框架内开展调解;住建、自然资源部门梳理、排查确认案涉房屋权属及现状。在理清拆迁安置、房屋产权、债权债务关系后,组织涉案当事人开展多轮调解。最终,各方达成和解方案,申请执行人某建设公司同意解封167套房屋、175个车位及土地使用权,相关当事人也撤回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

  【典型意义】

  在涉问题楼盘执行案件中,利益主体多元,物权、债权交织,各方诉求难以达成一致,化解难度较大。仅通过个案裁判,难以实现终局化解的效果。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审查时,应树立实质解纷理念,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充分发挥政府和司法在问题楼盘化解中的府院联动作用,信息共享,共同发力,实现大批量执行异议案件在审查前端化解,减少当事人诉累。一方面,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救助性决策和行政决策制定实施等方面作用;另一方面,借鉴“枫桥经验”,推进建立多元解纷机制,将矛盾化解在诉前、执前。

  (南阳中院提供)

  案例五  某置业公司与某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系列案

  ——前置审查关联纠纷促20案一揽子化解

  【基本案情】

  在某地产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三门峡中院依法将其名下的多套房产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某置业公司。利害关系人某建筑公司主张其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据此就前述以物抵债行为批量提出20起执行异议,形成关联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部门可在立案前先行开展化解工作。三门峡中院迅速开展异议前置化解工作。经审查发现,某建筑公司的权利主张存在明显逻辑与证据瑕疵:一是权利主张时序倒置,案涉房产已通过以物抵债完成物权变更,某建筑公司在过户后才通过仲裁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是权利行使存在明显懈怠,在长达三年的查封、拍卖、流拍及以物抵债全流程中未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不符合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逻辑;三是核心证据存在重大缺陷,某建筑公司主张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足以支撑其主张,异议请求不具备成立基础。

  鉴于被执行人某地产公司长期对抗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多次反映案件执行受阻,叠加某建筑公司批量提出的20起执行异议,若走常规审查程序,易引发执行复议等衍生案件,导致程序空转、矛盾升级。为破解困局,承办法官依托异议前置化解机制,主动与某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沟通,释明其权利主张的逻辑与证据缺陷,释明程序空转的多重不利后果。建筑公司经理性评估,最终自愿撤回全部异议请求,并承诺放弃案涉标的的优先受偿权。通过异议前置化解机制,从源头一揽子化解20起执行异议案件。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件充分彰显了执行异议前置化解机制的制度价值。在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前,先行开展化解工作,通过直击矛盾症结,深入释法析理,促使异议人主动撤回申请并放弃主张权利,在程序前端一次性化解多套房产以物抵债争议,有效防范“一案生多案”及舆情风险,从源头避免程序空转、减少衍生纠纷。既破解了批量异议对执行效率的阻滞难题,又统筹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合法利益,兼顾了法律刚性与司法温度,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三门峡中院提供)

  案例六  杨某某与吴某某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三级法院联动实质化解当事人“积怨”

  【基本案情】

  杨某某与吴某某因联合建房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经多次调解,双方二审阶段达成调解协议:吴某某向杨某某支付房屋差价款9万元或退还指定车库,再无其他纠纷。在履行调解协议时,吴某某将车库钥匙扔在售楼部,杨某某不满,随即申请强制执行。吴某某在抖音上公开举报杨某某无证开发、非法经营;杨某某也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吴某某散布包含人身攻击性视频等构成侵权,要求吴某某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等。

  杨某某申请执行后,光山县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杨某某的执行申请;杨某某申请复议,信阳中院裁定改判继续执行;吴某某不服,向省法院提起执行监督。至此,一个纠纷衍生出诉讼、执行、异议、复议、监督及另案名誉权纠纷等多个案件。

  省法院受理吴某某的监督申请后,经梳理案情,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联合建房基础事实,诉讼中又达成和解协议,存在实质化解的可能。听证过程中,面对双方相互指责,承办法官耐心向吴某某释明其过错以及本案继续执行的法律后果,同时向杨某某释明吴某某继续信访可能引发的风险等。双方明确表示愿意按照调解协议继续履行,不再纠缠。听证结束后,承办法官即与信阳中院进行沟通,督促中院指导光山县法院及时组织双方当场履行,实质化解本案。光山县法院与吴某某联系后,其再次反悔,三级法院分别、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最终现场达成和解,杨某某当场撤回执行申请,明确表示另案名誉权纠纷也一并解决,吴某某当场撤回监督申请。至此,本案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及关联案件的实质化解,既是聚焦“夯实基、务实功、出实绩”工作主线开展执行审查工作的具体实践,也是三级法院联动化解纠纷,树牢“办案就是办访”理念的生动体现。执行监督的核心价值在于破解“执行难”“执行程序空转”,提高执行质效。本案执行监督审查中,未机械就当事人监督诉求直接裁定结案,而是深刻分析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和矛盾核心,主动介入调解,将裁判文书中的“纸上权益”快速变为“真金白银”,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条文落地为实际获得感。一方面,预判并化解了潜在的信访隐患,避免小矛盾演变为信访难题,减少司法资源的无效消耗。另一方面,化解了正在进行的名誉权纠纷衍生诉讼,避免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扩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升了司法资源的配置效率。最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争议得到了实质化解,缓和彼此的紧张关系,进一步凸显了执行监督工作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价值。

  (省法院、信阳中院提供)

  案例七  程某某与某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交叉执行破除瓶颈实质化解信访积案

  【基本案情】

  程某某与某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判令该公司偿还程某某借款本金3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程某某遂向卫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实业公司在新乡县法院另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起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同一笔到期债权均采取了冻结措施。因对冻结顺位存在争议,程某某认为自身权益受损,持续多年信访形成积案。

  新乡中院审查认为,该实业公司作为多起执行案件的同一被执行人,案件分散办理易引发执行争议,且存在跨区域执行资源瓶颈。为统一财产处置、平等保障所有债权人权益,新乡中院决定启动交叉执行程序,依法将卫滨区法院承办的程某某申请执行某实业公司一案指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新乡县法院统一执行,同时将辖区内涉及该实业公司的所有执行案件统筹由新乡县法院集约办理,解决不同法院重复执行、线索割裂等问题,为案件实质性化解奠定基础。

  新乡县法院立案执行后,全面核查被执行人关联执行信息,多次现场走访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公司虽已停止经营,但原有经营场地已对外租赁,每年产生租金收益120万元。该租金债权已被新乡县法院在其他涉该实业公司的执行案件中在先查封,且相关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将每年租金的50%用于偿还债权人,剩余50%支付工人工资及社保费用。新乡县法院主动对接所有债权人及工人代表,耐心释法明理、积极沟通协调,争取各方理解配合,最终确定清偿方案,兼顾各方债权人及工人合法权益,程某某债权从被执行人租金收益中统筹支付。程某某当场承诺息诉罢访,达成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该案作为法院突破地域与信息壁垒、实质化解信访积案的鲜活实践,充分彰显交叉执行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是集约办案统筹执行资源,通过中院指定集中管辖实现涉同一被执行人案件统一办理,有效解决跨院执行衔接不畅、财产处置割裂等问题,在统一执行标准中平等保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公平正义。

  二是交叉执行破解工作瓶颈,充分发挥属地法院地域、信息优势,精准核查并有效控制被执行人财产,有效解决跨区域执行不便、质效不高问题,为案件化解提供坚实财产保障。

  三是坚持实质化解信访矛盾,兼顾法理情统一,既严格依法兑现权益,又耐心沟通疏导情绪,实现解“法结”与解“心结”有机统一,充分体现司法为民温度与能动司法担当。

  (新乡中院提供)

  案例八  刘某某与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

  ——多措并举查线索拒执震慑促履行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兰考县法院判决秦某某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2024年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秦某某拒不履行,并采取转移财产、以访施压等方式逃避执行,案件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因事故治疗花费大,家庭经济困难,亦多次信访。

  兰考县法院主动向县委、政法委汇报,县委组织公安、检察、法院、信访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方案。各部门紧密配合,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被执行人秦某某在外地承包工程的线索。2025年12月中旬,执行人员经过五天五夜的连续蹲守,找到秦某某并进行拘传。秦某某到案后仍拒不履行,兰考县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经走访调查,秦某某近年来一直承包项目工程,收入数额巨大。面对拒执罪的法律震慑,秦某某及其家属主动将26万元本息一次性付清。至此,这起历时近两年的执行信访案件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融入基层治理大格局。本案中,兰考县法院主动向县委、政法委汇报,推动公检法信四部门实质化联动,把信访化解纳入综合治理体系,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二是多措并举查人找物,科技与传统手段结合。综合运用大数据查询、实地蹲守等多种手段,成功锁定长期藏匿的被执行人。

  三是依法收集拒执罪证据,以法律震慑促主动履行。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的被执行人,及时收集固定拒执罪证据,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开封中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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