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出台之年,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开启了“法典化”时代。正值第55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裁判指引、警示教育与普法宣传作用,全面展现我省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成效,以审判实践为生态环境法典顺利实施营造浓郁法治氛围,省法院全面梳理了近年来环资审判案件,从中精选涉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大气污染防控、野生动植物保护、历史文物古迹保护等6起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目录
1.某水务公司拖欠南水北调计量水费案
2.某塑胶公司诉某市生态环境局罚款案
3.王某某等五人非法狩猎案
4.某市检察院诉某文旅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5.某生物科技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李某某等五人非法采矿案
〈南水北调工程是优化我国水资源配置、支持区域发展的重大战略性水利工程,其供水水费专项用于工程运行维护与贷款偿还,关乎工程长效运营和受水区群众用水安全。人民法院全力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落地见效,依法保障南水北调工程水利工程顺利运行。〉
案例一:某水务公司拖欠南水北调计量水费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某水务公司通过与某县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方式获得特许经营某县城市自来水业务,在特许经营期限和区域内,该水务公司负责运营并向用水户提供服务、收取水费。该协议签订后,某水务公司正常开展供水经营活动,但未按时缴纳南水北调计量水费。2025年6月,某县南水北调工程保障中心作为负责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保障、水费管理与收取的单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水务公司支付2018年度至2024年度南水北调计量水费及逾期利息。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县南水北调保障中心与某水务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供用水合同,但是某县南水北调保障中心向某水务公司供应南水北调原水,某水务公司的工作人员按月在计量单上签字、盖章,双方形成了事实供用水合同关系。根据《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六条及某县机构编制文件的规定,某县南水北调保障中心作为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单位,负责县域内南水北调原水的调配、管理与收费,具备向某水务公司主张水费的主体资格。结合在案证据,判决某水务公司支付某县南水北调工程保障中心原水水费1941.02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作出后,某水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用水人拖欠南水北调计量水费引发的供用水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相关规定,对案涉核心法律关系深入剖析,逐一论证,结合某县南水北调保障中心供应南水北调原水、某水务公司实际用水的事实,依法认定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供用水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水合同关系,支持某县南水北调工程保障中心追缴水费的相应诉讼请求。本案通过司法裁判筑牢国家水资源安全防线,夯实区域绿色发展的水资源保障根基,同时引导用水人树立节约集约用水理念,对规范区域供用水秩序、推进水资源高效绿色利用、保障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平稳运营具有示范意义。
〈大气污染防治是美丽河南建设的重点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多次强调要以更坚决态度、更精准措施、更过硬作风打好蓝天保卫战,确保空气质量全面改善、加快改善、持续改善。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为治理非法排放废气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某塑胶公司诉某市生态环境局罚款案
【基本案情】
某塑胶公司是一家从事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的企业,其在塑料热熔、造粒、再生胶加工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属于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控的涉气排污单位。某塑胶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取得简化管理类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许可证到期后,某塑胶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申请延续,某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但某塑胶公司未按要求补充,也未再申请延续。2024年3月,某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某塑胶公司在未取得有效排污许可证情况下,仍从事热熔造粒生产,持续排放废气。某市生态环境局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6万元。某塑胶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某法院一审认为,某塑胶公司不属于仅需备案排污登记管理类别的企业,排污登记备案不能替代法定排污的行政许可。某塑胶公司在排污许可证到期后,仅提交延续申请但未按要求补正材料,依法视为主动放弃许可延续资格。某塑胶公司在无证状态下生产并排放热熔废气的违法事实清楚,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某塑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以司法力量筑牢大气生态安全屏障典型案例。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是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美好期盼。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属大气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粉尘及异味,直接关乎区域空气质量与群众生活环境,严格遵循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规定是企业必须恪守的法律底线。本案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同时通过以案释法,引导行业牢固树立环保法治意识,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守护人民群众优良人居环境。
〈国家林草局联合最高法院等17家单位2025年8月22日印发林护发【2025】50号《全国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行动联合工作方案》。2025年9月1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河南省林业局等共同会签《河南省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涉鸟类违法犯罪行为,创造美丽和谐环境。〉
案例三:王某某等五人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自2024年1月以来,王某某伙同其子王某在其家中,通过抖音APP平台开设直播间售卖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野生鹌鹑。后王某某通过直播间认识了周某某,并承诺以30元/只的价格收购周某某野生鹌鹑,有多少收多少。后周某某伙同房某某、谢某某多次使用拉网、粘网等禁用工具,采取播放同类鸟叫声等方式,猎捕野生鹌鹑2200余只,王某某及其子王某销售非法获利共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负责销售,被告人房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负责捕猎,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在被告人王某某直播销售野生鹌鹑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5被告人违反捕猎法规,多次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系共同犯罪。综合多名被告人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获利等量刑情节,判处王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宣告缓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扣押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审判决作出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售卖形式破坏鸟类资源犯罪的典型案例。野生鹌鹑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目前,国家林草局联合最高法院等17部门正在进行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网络非法交易链。本案周某某等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鹌鹑,王某某父子通过抖音直播间销售,形成“猎捕—收购—网络销售”的违法犯罪链条,社会危害较大。人民法院精准打击从源头猎捕到网络平台交易终端销售各环节的犯罪行为,彰显了全链条打击犯罪的坚定决心,对同类犯罪形成有力震慑,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网络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共同守护生态安全底线。
〈不可移动文物作为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与人文遗迹,承载着地域历史文脉与人文生态价值。某山陕会馆系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存在保护不到位的情形。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推动历史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
案例四:某市检察院诉某文旅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地山陕会馆始建于1727年,2021年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25年,某市检察院发现某地山陕会馆存在屋面漏雨、墙体坍塌、开裂,部分梁架裂缝、断裂等问题,向某文旅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某文旅局采取了临时措施,但并未开展实质性修缮工作。后某市检察院认为某文旅局并未采取实质有效措施,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文旅局作为某市文物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负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在某市检察院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后,某文旅局虽然对房顶、大梁等进行了临时除险加固,但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某地山陕会馆潜在的开裂、断裂、坍塌等安全风险依然存在,需要进行实质性修缮,某文旅局应继续履行监管职责。考虑到某地山陕会馆旧址修缮资金尚未到位,酌定履行期限以一年为宜。判决某文旅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按照豫文物审批(2025)169号批复的要求修缮,确保文物安全。一审判决作出后,某文旅局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行政机关文物保护职责履职不到位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明确行政机关的文物保护职责不仅包含程序性的方案报批,更包含对文物本体安全的实质性监管与风险防控,需以“有效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文物价值不可逆损害”为履职核心标准,倒逼行政机关从“形式履职”向“实质履职”转变。判决作出后,某文旅局使用自有资金加强维护,同时申请省级专项资金,目前项目修缮规划已经通过,待资金到位后进行全面彻底修缮。本案裁判既认可了临时加固措施的合规性,又为后续合规修缮争取了时间,明确了产权、使用单位的监测义务与行政机关的持续监管责任,助力破解基层文物保护中“重申报、轻管理”“重立项、轻实施”的管理痛点,为地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司法引领。
〈固体废物治理对于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感、国家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5-2027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等联合印发了《河南省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5-2027年)》。人民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实现“刑事打击+民事追偿”全方位追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犯罪行为。〉
案例五:某生物科技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任某生物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为节省公司开支,与被告人肖某商议,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无废水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将生产中产生的废水交由其处理,并指使公司员工常某负责具体对接灌装废水等事宜。王某不定期拉走废水采取隐蔽方式排放、倾倒至城市下水管网、路边排水渠等环境敏感区域。被告人宋某伙同肖某、王某购买洒水车,参与违法排放、倾倒废水,并收取肖某转账的“处置费”。经查,上述5被告人共计非法排放、倾倒废水1280余吨。经鉴定,被倾倒废水中含有二氯乙烷,具有致癌性,属于危险废物。本案非法倾倒废水行为造成的土壤、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经鉴定共计225.82万元。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生物科技公司及被告人刘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达128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惩处并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刘某、肖某、王某等3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常某、宋某等2人有期徒刑二到三年,宣告缓刑,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至7000元不等;同时判令某生物科技公司及5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25.82万元,相关退缴款项及扣押车辆变现款用于支付上述赔偿费用。一审判决作出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引发的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依法惩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与公众健康、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的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环境危害性突出,既涉及单位犯罪,又包含多人共同犯罪,兼具刑事追责与公益赔偿等多重典型特征。本案坚持“惩罚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将刑事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步审理、一并裁判,确保损害赔偿落到实处,真正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
〈矿产资源是国家所有的不可再生资源。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不仅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矿业健康发展,也极易破坏生态环境。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同时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判处盗采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
案例六:李某某等五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某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伙同被告人喻某某、孙某一、郝某某、孙某二非法采挖地下土石混料,现场加工后对外销售,因非法采挖现场形成采坑。经鉴定,采坑面积为9985.1平方米,采出资源量为5.14万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郝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郝某某、孙某一、孙某二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3万元不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191.13万元(已缴纳)。一审判决作出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非法采挖矿产资源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本案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缴违法所得,以司法强制力落实矿产国家所有制度,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同时充分发挥环资审判“三合一”制度优势,落实“惩治与修复并重”的司法理念,判决被告人承担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实现“刑事打击+生态修复”一体推进。判决作出后,所有款项均已缴纳到位,确保后续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得以顺利进行,助力区域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