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廉政共建 > 法院 > 正文
河南高院发布司法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典型案例
2026-07-09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田波涛)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精准服务保障全省重大项目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河南高院发布司法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典型案例。本次案例聚焦司法鉴定、让利、政府审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常见涉项目法律问题,旨在统一裁判标准、明晰法律边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同时示范引领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化解涉项目矛盾纠纷,护航重大项目平稳落地、有序推进,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目录

  1.某建筑公司诉某置业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司法护航安置房民生工程,调解促复工保回迁

  2.某集团公司诉某股份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依法否定违法分包让利,府院联动保障市政道路建设

  3.某建设公司诉某迁建工程管理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护航黄河滩区迁建重点民生工程,依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

  4.某设计院与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妥善认定公益性项目优先受偿权,司法助推医疗民生工程破局重启

  案例一:某建筑公司诉某置业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司法护航安置房民生工程,调解促复工保回迁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及第三人某设计院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公司施工建设案涉工程,合同价格8.16亿元,某置业公司按照施工进度分批次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因某置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迫使工程停工。停工期间,某建筑公司多次向某置业公司主张付款及复工事宜,某置业公司未予回复。某建筑公司于2024年6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案涉承包合同,支付工程款2.8亿元及停工、窝工损失1164万元及利息等。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中,某建筑公司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法院按照建筑工程造价收费标准估算,本案涉及3亿多元的工程纠纷,鉴定费用高达260余万元。且案涉工程系拆迁安置工程,而鉴定周期长必然影响居民安置进度。基于此,法院暂缓启动鉴定程序,尝试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经充分沟通,明确双方争议,“背靠背”释法说理。最终以双方利益平衡为出发点,以复工为目标,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置业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以保障项目复工,某建筑公司放弃鉴定申请并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工程案件审理中,司法鉴定系认定造价、质量等事实的最后手段,而非首选,原则上不宜轻易启动,能通过证据规则、合同约定、举证质证查明事实的,应优先使用上述方式,避免以鉴代审。本案中法院创新“暂缓鉴定、先行调解”的解纷路径,将鉴定成本、工期延误等信息转化为调解基础,向当事人透彻分析诉讼风险与鉴定负担,引导双方算好经济账、民生账。该案在较短时间内实质化解,使停工安置房项目得以复工,保障了施工企业合法债权与被安置群众的回迁利益,有效防范了社会稳定风险,彰显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重大民生工程的工作决心,实现了“保回迁、保民生”的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二:某集团公司诉某股份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依法否定违法分包让利,府院联动保障市政道路建设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某住建局(发包人)与某股份公司(承包人)就市政道路项目签订EPC合同,约定由某股份公司负责对案涉市政道路项目以“投资人投资+工程总承包+政府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施工。后某股份公司将案涉项目分包给某集团公司。某集团公司按约完成相应工程。经审计部门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案涉项目出具审核报告,审定金额近8亿元。2025年8月,某集团公司以某股份公司未依约支付剩余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股份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等,某住建局在欠付某股份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核心争议,一是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让利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二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法院围绕争议焦点,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开展调解工作。明确案涉项目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分包合同约定的高额让利实质是违法分包产生的管理费,而某股份公司实际未参与施工管理,依法不应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让利。同时,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围绕财政拨款周期、分期付款计划,组织各方反复磋商。最终承包人在给付工程折价款时同意不再扣除让利,施工方同意放弃部分逾期利息,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转包合同中约定的让利,表面系结算价下浮、总价让利,实质是违法转包收益,因合同无效而丧失合法性,应予以否定评价。本案经释法明理,向各方明晰了司法实践对该种行为的明确否定态度,促使各方调整裁判预期,通过多次商谈找到利益平衡点。同时,充分发挥府院联动优势,统筹考虑审判与执行,最终调解结案,既节约司法资源与企业诉讼成本,也有助于强化市场主体的规则意识,净化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案例三:某建设公司诉某迁建工程管理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护航黄河滩区迁建重点民生工程,依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

  【基本案情】

  2017年,为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某迁建工程管理局与当地乡、县政府启动黄河滩区迁建民生工程。经招投标,某建设公司中标并与该局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以政府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为准。合同专用条款明确:“工程量清单错误,不调整合同价格”“合同为不调价合同”。工程竣工后,某建设公司于2024年7月以施工期间材料费、人工费上涨及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为由,与迁建管理局就结算依据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关于“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的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案涉工程招标时已附施工图纸,合同明确约定不因工程量清单错误或价格波动调整价款。建设公司作为专业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已明知合同内容、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情况,且招标文件已附施工图纸,其对工程量清单及价格风险具有充分的预见能力,在投标及施工过程中也未提出异议。现以价格上涨等为由主张调增工程价款,缺乏合同依据。据上,法院判决案涉工程价款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进行结算,驳回某建设公司关于调增价款及以鉴定意见替代审计结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护航黄河滩区迁建重点民生工程、依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典型案例。裁判明确认定了政府投资项目中“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在审计结论已作出且不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时,当事人不得以司法鉴定意见变相推翻合同约定、突破审计结论,有效遏制了“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市场乱象。

  案例四:某设计院与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妥善认定公益性项目优先受偿权,司法助推医疗民生工程破局重启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某医院公开招标院区改造EPC总承包项目,某设计院中标,双方于2020年11月2日签订《院区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某医院将新建外科病房楼交由某设计院负责设计、采购、施工等。某设计院按照合同约定对新建外科病房楼图纸进行设计,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部分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后因工程款逾期支付及各种原因,监理单位于2022年7月7日发出工地全面停工的通知。2024年1月,某设计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承包合同,支付工程款、停窝工损失等及逾期利息,并就其承建的外科病房楼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某医院外科病房楼是具有公益性的公共医疗保障建设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对案涉工程外科病房楼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且承包人拒绝退场。二审审理过程中,经释法说理,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某医院一次性支付某设计院工程款5872143.57元,某设计院放弃利息以及优先受偿权等诉请。调解协议达成后,施工方主动撤离现场,后续工程得以继续推进。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时,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因其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和抵押权的权利属性,故对该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案涉工程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在使用性质上具有公用性、公益性和公共性。一审法院根据工程性质认定该项目属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依法驳回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诉请。二审法院通过释法说理,承包人不再坚持优先受偿权的上诉请求,并同意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双方调解结案。法院以司法之力推动案涉民生项目破局重启。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