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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非机动车不是“免责符”——一个案例让你重新认识交通肇事罪
2026-04-24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山西频道

  近年来,电动车、自行车凭借便捷、环保的优势,成为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部分骑行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闯红灯、逆行、超速、不避让行人等违法行为频发,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居高不下。很多人误以为只有机动车肇事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而电动车、自行车引发交通事故,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则不然,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同样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面临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王某某骑行二轮电动车上路行驶,因中途看手机,与过马路的行人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王某某在本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说法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因此,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并非仅限机动车驾驶人,无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还是行人,只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就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在此,提醒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出行务必摒弃交通陋习,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做到不逆行、不闯红灯、不超速行驶、不分心骑行、主动避让行人。同时,要牢记,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都是不可触碰的底线,任何交通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因一时疏忽、心存侥幸,付出惨痛代价。出行多一分谨慎,安全就多一分保障,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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