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现行有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厉打击以合成肉、重组肉、调理肉制品冒充鲜切原切肉、以低价肉类冒充高价肉类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维护肉及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6月9日,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有关事项郑重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严把源头采购管控。各生产经营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全程台账管理制度,认真核查留存供货主体资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产品批次检测报告等合法凭证,做到票证齐全、账物相符、来源可溯。严禁采购、贮存、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检疫检验不合格、病死畜禽肉、注水肉、变质肉、走私肉、来源不明畜禽肉及肉制品。
(二)严守生产加工规范。肉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餐饮后厨等,要严格按照许可或备案范围、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国家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规范管控食品添加剂使用,坚决杜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需严格按照核准的加工品种、生产工艺开展生产,严禁超范围加工肉制品;所有生产经营主体严禁使用碎肉、边角料经粘合、拼接、重组加工制成的重组肉、合成肉,假冒原生鲜切原切肉生产、加工、售卖。生产加工场所做到生熟分区、荤素分开,严防交叉污染,规范环境卫生与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三)规范标签公示与明码标价标注。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规范产品标签、价签、菜单公示内容,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生产的肉制品,需按规定标注企业名称、地址、配料、许可(备案)编号、生产日期、产品属性等信息。原切鲜切肉仅指未经腌制、调理、粘合、拼接、重组,仅物理分割的原生肉品。重组肉、调理肉、合成肉必须在产品包装、柜台标识、菜单、线上点餐界面醒目位置如实标注肉品真实品类、加工属性,严禁使用原切、鲜切、整块纯肉等误导性字样,严禁鸭肉、猪肉冒充牛羊肉、驴肉等高价肉类虚假售卖、以次充好。
(四)强化冷链储运管理。规范配置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全程落实冷链温控要求,如实记录温度数据,保障肉品全程低温安全贮存、运输。严禁肉品与有毒有害、不洁物品混存混运;第三方冷库严格落实备案管理、出入库登记、货主信息留存制度,严防冷链断链、肉品变质。
(五)健全全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全面完善采购、加工、销售、餐饮供应全链条记录档案,生产企业、小作坊、餐饮单位均要实现肉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各类台账、票据、检验记录留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六个月,无保质期产品留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二、明令禁止违法违规行为红线
1.严禁重组肉、合成肉、调理腌制肉等冒充原切鲜切肉销售、加工、供餐;
2.严禁低价猪肉、鸭肉冒充牛羊肉、驴肉等高价肉类掺杂掺假、欺诈消费;
3.严禁超限量超范围使用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加工肉制品;
4.严禁虚假标注品名、产地、肉品等级、加工属性、小作坊备案信息,模糊标识、误导消费;
5.严禁经营使用过期、变质、无检疫合格证明、病死注水不合格肉品;
6.严禁篡改检疫票据、伪造检验报告、隐匿肉品真实来源、小作坊超范围生产等逃避监管。
三、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落实监管责任
各生产经营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切实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持续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排查肉类采购、加工、销售、餐饮服务全流程风险隐患,对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整改到位,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操作。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持续加大对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督抽检力度,实现监管全覆盖,及时排查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主体,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请各主体严格自律、守法经营,共同维护我市肉及肉制品市场良好秩序,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社会各界通过12315热线、全国12315网络平台,举报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线索,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守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孙锁贵 张利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