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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小店区法院:以案为鉴守安全 以法为盾护平安
2026-06-23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山西频道

  廉政中国讯(秦琴值第25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太原小店区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于2026年6月17日当庭宣判一起危险作业罪刑事案件,围绕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定罪量刑等以案释法,警示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严守安全生产作业红线,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底至2025年11月10日期间,被告人庞某某、王某某、吴某某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证等相关经营成品油证件的情况下,共同出资租赁太原市小店区某仓库(该场所周边多为仓库、民房以及站房等),购置集装箱式撬装加油设备及汽油,并对外销售,约定共同经营管理、收益均分。经营期间,被告人庞某某主要负责购置油品,被告人王某某负责管理钱款账目、统计经营情况,被告人吴某某参与销售、收款。经查,三名被告人经营期间购置汽油量共计102.71吨,销售金额共计63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4万余元。

  当庭宣判

  经太原市小店区应急管理局委托山西某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结论为:三名被告人对外经营撬装加油站的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和成品油经营活动要求,且不符合《撬装式汽车加油站技术标准》等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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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庞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作业罪。结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

  安全生产工作是民生大事,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保持对危险作业、重大责任事故等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常态化开展普法宣讲等活动,以案件审理推动安全治理,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强化司法与行政监管协同发力,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筑牢安全生产司法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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