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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孝义市人民法院一案例入选省高院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6-07-22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山西频道

  廉政中国讯(孙锁贵  张利康)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事关千千万万家庭幸福安康。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指引作用,山西高院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发布一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其中,吕梁孝义市人民法院案例《贾某诉任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成功入选。

  【基本案情】

  贾某系初中二年级学生。某日,任某驾驶小型汽车转弯时与贾某相撞,致贾某受伤并休学治疗。交警部门认定任某负全部责任,贾某无责任。任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以及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在保险期间内。贾某将任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其中含补课费22980元。庭审中,双方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并无争议,但就补课费等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了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的具体赔偿项目,其中不包括补课费,因此该项费用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根据商业第三者险约定,贾某支出的补课费也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贾某支出的补课费应由直接侵权人任某予以赔偿。

  人民法院在确定补课费赔偿数额时主要从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等方面加以审查。贾某作为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主要任务即接受学校教育,其因交通事故休学,采取补课措施是恢复受教育状态的合理且必要的补救方式,由此支出的合理补课费用与任某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纳入损害赔偿范围。结合辅导机构及人员资质资格、补课必要性、收费合理性等因素,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某赔偿贾某休学造成的合理补课费用10000元,其余各项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

  【典型意义】

  在校学生遭受交通事故,导致无法正常到校接受教育,适当的课外补习符合客观实际,由此产生的补课费应属于财产损失的范畴。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本地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上限基准收费标准,综合考量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的课程设置情况、休学时长、补习必要性、课时总量及校外补习市场收费水平等因素,酌情认定补课费用的合理数额,有利于未成年人维持学业的连贯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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