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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洪洞县法院:恪守用工法定职责 莫让试用期成为签约 “空白期
2026-09-08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山西频道

  廉政中国讯(张晓丽  马君慧)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司法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试用期无需签合同”的认知误区,因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引发劳动争议案件多发。临汾洪洞县法院结合真实案件,以案释法,明晰规范劳资双方用工行为。

  案情简介

  张某入职某企业。用人单位以张某尚处于试用期为由,未在入职当月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仅作口头约定。入职两个多月后,双方因工资发放、工作安排产生分歧引发纠纷。张某提起仲裁及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入职后接受公司日常管理、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双方形成合法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单独以试用期为由拒绝或拖延签约。

  该案中,该企业用工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明显用工瑕疵。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企业向张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法官提醒

  1.签约有法定时限。用工起始即为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企业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不存在试用期豁免情形。

  2.违规需承担责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双向依法维权。用人单位应树立合规用工意识,完善入职签约流程;劳动者应增强法治意识,主动留存用工凭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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