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孙锁贵 冯芝埔)道路设置智能限高架,既是维护交通安全的一道屏障,也与群众的出行安全息息相关,竟还有人为了贪图便利,明目张胆擅自破坏限高架。
案件详情
近日,有关部门报案称吕梁兴县沿黄旅游一号公路两处智能限高架被人为破坏。经查,犯罪嫌疑人贺某某为达到其驾驶的铲车从沿黄公路智能限高架下通行的目的,不顾后果、胆大妄为,直接操作铲车将智能限高架破坏。贺某某的行为,造成沿黄公路段的两处智能限高架不同程度的受损,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目前,犯罪嫌疑人贺某某已被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警方提醒:擅自拆除破坏交通设施,不仅会埋下交通安全隐患,也是属于交通违法行为。无论何种原因擅自破坏智能限高架、拆除隔离路桩、护栏等交通设施,一经查实将追究法律责任。作为城乡交通的参与者,我们每个人在享受公共交通设施带来的便利时,也应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爱护好道路公共交通安全设施,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