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邓海明)“这次活动比罚款更让我们印象深刻,我们以后再也不在禁渔期捕鱼和电鱼了,也会告诉身边的人要遵纪守法。”5月16日,在长治市屯留区路村乡郭庄村绛河河畔,非法捕捞水产品当事人郭某甲、郭某乙看着4万尾鲢鱼、鳙鱼鱼苗游入绛河,郑重承诺。
绛河,是海河水系漳河支流浊漳河南源的一条最大支流,发源于盘秀山脚下的八泉村,自西向东,横贯长治市屯留区全境,流域内的屯绛水库是长治市屯留区城镇居民的饮用水源地,绛河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对于提升屯留生态环境、改善屯留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7月13日,长治市屯留区路村乡郭庄村村民郭某甲、郭某乙携带电鱼工具到海河流域绛河郭庄村段河道电鱼,后被查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规定海河流域2023年禁渔期为5月16日至7月31日,郭某甲、郭某乙二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郭某甲、郭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时间较短、认罪认罚,2024年12月19日,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对二人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2024年12月20日,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制度要求,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处理。本案中,郭某甲、郭某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检察部门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并移送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屯留大队处理。在对郭某甲、郭某乙二人进行行政处罚时,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办案干警结合案情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告知他们在绛河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法律后果及对水域生态的破坏性,最终郭某甲、郭某乙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表示愿意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进行增殖放流,从非法“捕鱼人”成为水域生态的“补鱼人”。
2025年5月16日,郭某甲、郭某乙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路村乡政府等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长治市屯留区路村乡郭庄村绛河河道增殖放流,伴随着“哗哗”的流水声,4万尾鲢鱼、鳙鱼鱼苗游入绛河,通过此次增殖放流活动,让受损的生态得到修复,更让“生态违法者”转变为“生态守护者”,促进了生态修复,消除了群众“不诉即不罚”的认识误区,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